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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2021-12-21 12:02:57
☆☆☆ 编辑:《今日黄冈》编辑部 ☆☆☆
(2006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格执行党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不断增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积累了新的重要经验。要增强依规治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牢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确保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12月20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深刻阐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显著成绩,就深化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新征程上做好党内法规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使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制度执行更为严格、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王沪宁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创造性提出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对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许多重要论断和深刻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全面阐述了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问题,深化了对党的建设和党长期执政的规律性认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征程上,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提高党内法规工作质量,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
丁薛祥在会上传达了习近平的重要指示并主持会议。杨晓渡、陈希、郭声琨、黄坤明出席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等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军委办公厅负责同志,有关高校党委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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